/*特别提醒: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和履行的管理工作,签订协议之前,协议草拟文本需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法律顾问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学校领导审核,再签订合同;所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需签订《深圳大学开展涉外科研合作承诺书》提交存档。详情请查看附件“关于发布涉外合作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合同签订管理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近日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域和方向
1.1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能源技术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氢能;光伏。
1.2中国和韩国政府间大型产学研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生物科技;信息通信。
1.3中国和印尼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
(1)食品和农业:食品生物技术、乳制品;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生物燃料;
(3)交通技术:电动汽车、充电装置。
1.4中国和柬埔寨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食品科技;生物技术;人工智能;数据科学。
1.5中国和新加坡科技创新合作旗舰项目
领域方向:卫生健康(传染病、老龄化)。
二、资助计划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5年度第三批项目设立5个指南方向,支持与4个国家开展科技合作,拟支持项目数约21个,国拨经费总概算1.02亿元人民币。项目不下设课题。
对于要求中外双方同时申报的项目,双方申报书的项目英文名称、领域方向、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周期等信息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锚定清晰的科学、技术问题,设定具体、可考核的目标指标,通过国际合作产出高质量成果。国际合作项目除了完成指南明确的和项目设定的研究任务、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外,还要特别注重国际合作成效,须在指南要求基础上设定明确的交流合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突出中外合著论文、申请国际专利或标准、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等,并在申报书“项目合作目标、成果与考核指标表”中体现,执行中要重点关注和及时总结国际合作发挥的关键作用和产出的重要经济、社会、外交效益。项目形成的中外合著论文中,发表在我国科技期刊上的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一般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四、申报资格要求
1.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联合研发项目,本次申报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及以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简称战略性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专项项目互不开展限项审查,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不开展限项审查;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同时,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的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含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政府间专项和战略性专项的人员交流项目不计入上述限项总数范围。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10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7.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8.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政府间专项项目主要国外合作单位原则上为在国外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10.中方申报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受聘于中方科研单位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科研人员,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1.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人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五、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请各申报人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系统账号可联系校科发院开通,申报系统将于2025年7月14日8:00开通,有申报意向的老师请编辑“专项名称 +学院+负责人”为邮件名将项目申报信息(项目名称、经费、合作单位)发送至邮箱zhili@szu.edu.cn。系统填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1日16:00。请各项目负责人于申报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提交项目申报书至学校管理员,以便预留形式审查及申报书修改时间。
2.申报指南获取方式:请申报人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申报指南,或联系校科发院咨询。
六、联系方式
校科发院联系人:职利
联系电话:0755-26536623
联系邮箱:zhili@szu.edu.cn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010-58881083,zfj@nrscc.gov.cn。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