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转发 |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4-11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近日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具体详见科技部网站https://service2.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40409/5513.html。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域和方向

1.1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领域方向:

(1)生物技术:治疗慢性疾病的创新药物研发;

(2)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和隐私研究、类脑智能、智慧医疗(包括医疗机器人)、智慧城市;

(3)可持续发展工程及科技:光电子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技术、绿色先进制造、电源集成电路与模块。

拟支持项目数:25个左右。

内地共拟支持经费:50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助计划

本批次指南将设立1个指南方向,拟支持项目数25项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0.5亿元人民币。项目不下设课题。

三、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各申报人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通过学校科发院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请各申报人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系统账号可联系学校科发院开通,申报系统将于2024年5月13日8:00开通,有申报意向的老师请编辑“专项名称+学院+负责人”为邮件名将项目申报信息(项目名称、经费、合作单位)发送至邮箱zhili@szu.edu.cn。系统填报截止时间2024年6月28日16:00。请各项目负责人于申报截止日前3日提交项目预申报书至学校管理员,以便预留形式审查及预申报书修改时间。

2.申报指南获取方式:请申报人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申报指南,或联系校科发院咨询。

五、常见问题

1.项目名称:申报人填写的项目名称应与拟申请的指南项目(或支持方向)名称密切相关,并根据具体研究内容撰写项目名称。

2.推荐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3.单位数量和课题数量:须根据各专项指南要求设定单位数量和课题数量,均不能超过专项指南要求的数量。

4.经费预算:可根据专项申报指南拟安排经费和立项数进行估算,同时建议咨询专项管理机构后据实填报。

5.项目周期节点:项目起始时间建议为下一年1月开始,项目结束时间可按照专项指南要求的执行周期推算后填报。

6.人员信息:预申报阶段仅填报项目和课题负责人相关信息,无需填报其他人员信息。请根据专项参与人员限项要求,认真查阅确认有!标识的人员信息,该人员已承担或参与了在研项目。

7.附件材料:

(1)共性附件: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的联合申报协议(协议中应有所有单位盖章,项目及所有课题负责人签字,及签署时间)。我校为牵头单位项目建议一对一签署,协议内容请项目组协商拟定。

(2)其他附件:

a.如项目要求配套自筹经费,须提供自筹配套经费承诺书(模板参考附件4)。自筹经费一般由参与单位企业配套,我校原则上不提供配套;若指南无自筹经费要求的专项,无需提供配套经费承诺函。

b.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c.项目(课题)负责人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证明材料。

d.所有参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e.专项申报指南及形式审查要求提供的其他附件。

8.承诺函:须使用系统提供的模板,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明确签署时间。

9.文件格式:系统所有上传文件类型只能是Word文件(*.docx),附件和承诺函可扫描成图片格式,插入到Word文件后上传系统。

六、联系方式

校科发院联系人:职利

联系电话:0755-26536623

联系邮箱:zhili@szu.edu.cn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010-68598075,sisticp@cstec.org.cn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4年4月10日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  518060

电话: 0755-26001649-8000